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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b>
为规范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b> 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span>
第三?/b>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span>(工信部联企业?span>2011?span>300?span>)执行,国家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span>
第四?/b>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机构)包括在张家口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机构及从领取营业执照到申报专项资金年度末正常生产运营一年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和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第五?/b>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政府引导、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b> 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span>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span>
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的真实性由申报单位负责?span>
第二?span>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span>
第七?span>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span>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类。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及加强品牌建设;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支持各行业内具有创新型成长型的企业发展;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劳动密集型企业;各类龙头企业;承担国家级研发课题的企业;高新企业的自主研发;与全国各大院校合作建立的实验室;综合利用、创新型企业等方面?span>
(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类。重点支持各类创业辅导基地、双创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为产业集群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以及中小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等方面?span>
第八?/b>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事后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采取哪种支持方式,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span>
第三?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中小企业发展类?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b>
2、一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环保事故(要企业出真实性承诺)
3、企业简介及申请?span>
4、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span>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类申报材料另行通知?nbsp;
第十?span> 专项资金分为市级支出和对县区转移支付资金两部分?span>
市级支出资金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span>
县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支持标准和条件。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确定具体支持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审核后,将确定支持项目的基本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市财政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span>
第十一?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span>
第四?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对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span>
第十三条 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联合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span>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span>(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规予以处?span>;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b>
第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span>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张财字?span>2014?span>92号)同时废止?span>